太阳集团tyc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实施细则
国教院政〔2019〕14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员工的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、教育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》,以及《太阳集团tyc关于员工赴国(境)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员工纳入学校招生计划,通过高考录取方式进入公司就读,并被注册为太阳集团tyc、VIA大学学院员工。
第三条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两段制,采取“3+1”的培养方式。第一阶段为前3年,员工在太阳集团tyc全日制学习3年完成规定的课程(包括20周实习);第二阶段为后1年,满足双方约定条件的员工赴VIA大学学院进行全日制学习,完成由VIA大学学院提供的课程。到国外就读的前一学期,学院对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员工出国学习资格进行审核。
第四条 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员工归属太阳集团tyc。在太阳集团tyc学习期间,由太阳集团tyc与经济与管理学院共同管理,其中太阳集团tyc负责员工管理工作以及与VIA大学学院的对接工作,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员工教学工作。在VIA大学学院学习期间,由外方院校负责员工教学与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在校期间学习要求
第五条 VIA大学学院教师自3至6学期为合作办学项目员工英语授课。
第六条 VIA大学学院所受课程总评成绩按照百分制计,录入员工成绩系统,计入奖学金评定与学籍异动。
第七条 双语授课课程未通过的合作办学项目员工,在重修时,需优先选择双语课程;在未开设双语课程的学期重修该课程,可选择中文授课的相应课程。
第八条 丹方课程未通过的合作办学项目员工,须参加丹方该门课程在下一年度开课学期的考试,不能选择与之对应的中方课程进行替代。
第九条 合作办学项目员工赴VIA大学学院学习的英语选拔测试安排在第4、6学期丹方授课期间(3月份),最终成绩以6学期为准。
第三章 出国学习资格审核
第十条 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第四年赴VIA大学学院学习者须满足如下条件:
(一)有赴VIA大学学院学习的意愿;
(二)一般应完成并通过培养方案中前3年的全部必修课程;
(三)须提交英语能力证明:通过丹麦VIA大学学院的英语语言测试或提供雅思有效成绩(总分达到6.5,单科成绩不低于6分);
(四)完成20周专业实习并提供相关证明。
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员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,不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。
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员工出国学习资格审核由太阳集团tyc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,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。
第十三条 具备国外学习申请资格的员工,本人须填写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员工国外学习申请表》,报太阳集团tyc。
第十四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赴VIA大学学院学习员工名单报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,正式启动员工赴丹学习准备工作。
第十五条 太阳集团tyc负责协助提供员工邀请函、签证申请表,并做好员工学籍保留与离校退宿手续,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,指定员工联系人。
第十六条 员工须按照学校要求,办理相关手续,并自行申请签证。
第十七条 出国行前准备时间为每年4月份启动,签证须在5月份递交, 8月份前结束准备工作。
第四章 出国学习期间管理
第十八条 通过VIA大学学院攻读学位所修全部课程,视同于完成太阳集团tyc第四学年全部课程要求,并根据项目协议,替代为太阳集团tyc课程成绩与学分,计入教学系统。
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合作办学项目员工在丹麦学习一年未能完成学业者,可申请返回太阳集团tyc,编入下一年级学习;不满一学期者(含一学期),可继续在本年级学习。回国员工完成毕业所需全部学分后,可获得太阳集团tyc本科学位。
第五章 毕业和学位
第二十条 赴丹学习的工程管理合作项目员工达到VIA大学学院的要求,可获得VIA大学学院颁发的学位证书;达到公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公司对其颁发毕业和学位证书。
第二十一条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入学,未进入国外合作学校学习而留在公司继续学业者,员工将按照培养方案中相关要求在太阳集团tyc完成第四年学业,毕业和学位授予按《太阳集团tyc本科学籍管理规定》、《太阳集团tyc学士学位授予规定》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tyc负责解释。